(2016)苏01民终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桂珍与被上诉人刘福根、刘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珍,刘福根,刘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8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珍,女,1957年6月17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何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元,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根,男,1954年3月1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女,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业。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爱国,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桂珍与被上诉人刘福根、刘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浦江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李桂珍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桂珍及��委托代理人何燕、韩元,被上诉人刘福根、刘艳以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江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李桂珍。审 判 长 武 琼审 判 员 徐松松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