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5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侠与被告王兴芳、吴建平、王三定、第三人澄城县冯原镇居安村二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侠,王兴芳,吴建平,王三定,澄城县冯原镇居安村二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5民初433号原告张爱侠,女。被告王兴芳,男。被告吴建平,男。被告王三定,男。第三人澄城县冯原镇居安村二组。负责人:王永峰,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侠与被告王兴芳、吴建平、王三定、第三人澄城县冯原镇居安村二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侠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侠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爱侠承担。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