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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国辉与邹一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辉,邹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327号申请执行人吴国辉,男,汉族,农民,鹿寨县。委托代理人左雄,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一兵(曾用名邹益兵),男,汉族,无业。吴国辉与邹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国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益兵向申请执行人吴国辉支付欠款17万元,尚欠人民币15万元未履行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吴国辉与被执行人邹益兵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且申请人同意对本院立案受理的(2015)鱼执字第1327号执行案件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吴国辉与邹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鱼执字第13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