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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石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30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418。2015年9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彭建明,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凌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彭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石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河宕某酒店旁边某广告公司门前宵夜档吃宵夜时,因被害人吴某刚好坐在被告人石某对面并看了石某几眼,双方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石某等人持啤酒瓶对被害人吴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吴某头部、手部多次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的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同日,经通知,被告人石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石某的家属向被害人吴某赔偿了人民币26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冯某、邱某、钱某、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法医损伤检验证明,病历,抓获经过,现场勘查图,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据,被告人石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的辩护人以其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石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永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简紫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