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曹俊岭与王代全、刘秀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俊岭,王代全,刘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曹俊岭,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王代全,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刘秀萍,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郑夫玲,男,194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环山路**号。原告曹俊岭诉被告王代全、刘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俊岭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代全、刘秀萍给付欠款50000元,利息3600元,案件受理费570元由王代全、刘秀萍各负担285元,并承担执行费7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代全、刘秀萍各给付一半,其中刘秀萍已全部给付完毕,王代全已给付10000元,剩余款项17085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代全于2016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1000元至全部给付完毕。执行费713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 涛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跃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