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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81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74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现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0966。被告:李某,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465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赖明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哺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