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81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74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现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0966。被告:李某,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465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赖明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哺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