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邯郸市高开望鑫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北方国贸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高开望鑫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北方国贸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高开望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北方国贸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其温,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邯郸市高开望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北方国贸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冀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案件尽快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了(2016)冀04执监5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执恢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志强执行员  康全来执行员  张荣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