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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仕霖与杜永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仕霖,杜永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314号原告:何仕霖,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被告:杜永洪,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仕霖与被告杜永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仕霖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多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田玉木人民陪审员  何绪明人民陪审员  林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洛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