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仕霖与杜永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仕霖,杜永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314号原告:何仕霖,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被告:杜永洪,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仕霖与被告杜永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仕霖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多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田玉木人民陪审员 何绪明人民陪审员 林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洛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