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2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一新与黎长春、黎德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新,黎长春,黎德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2413号之一原告刘一新。委托代理人杨莉,湖南嘉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长春。被告黎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新诉被告黎长春、黎德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一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黎长春、黎德华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原告刘一新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花园10栋703、803号房屋(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一新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刘一新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花园10栋703、803号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秦晓梅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粟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