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4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代婷婷、陈西伟与郑灿彬、付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婷婷,陈西伟,郑灿彬,付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451-2号申请执行人:代婷婷申请执行人:陈西伟被执行人:郑灿彬被执行人:付文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婷婷、陈西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灿彬、付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灿彬已按双方协商的意见将赔偿款34000元主动付清,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出据附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