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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4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代婷婷、陈西伟与郑灿彬、付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婷婷,陈西伟,郑灿彬,付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451-2号申请执行人:代婷婷申请执行人:陈西伟被执行人:郑灿彬被执行人:付文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婷婷、陈西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灿彬、付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灿彬已按双方协商的意见将赔偿款34000元主动付清,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出据附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