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汉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与邵会东、么振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邵会东,么振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汉民初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418号。负责人李宝中,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全星,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特别授权。被告邵会东,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告么振滨,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与被告邵会东、么振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会东、么振滨的起诉。被告邵会东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撤回对被告邵会东、么振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由被告邵会东承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