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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武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415号原告武某,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收150元,由武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