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伟忠与周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伟忠,周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43号申请人徐伟忠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周建民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潘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