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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湖深与高道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湖深,高道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46号原告李湖深,男,汉族,1937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吴世勇,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道均,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三合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叶正权。原告李湖深与被告高道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湖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湖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湖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李湖深负担。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