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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廖煜东与株洲市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葵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煜东,株洲市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葵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廖煜东。被执行人株洲市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王咸云,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葵阳。申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的(2012)株仲裁字03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煜东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株洲市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株洲县渌口镇王家洲村的“家华豪庭”1310号和1217号两套房产作价48265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廖煜东抵偿本案债务,并在房产局办理了过户登记。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葵阳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仲裁委员会(2012)株仲裁字第03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慧云审 判 员  高辉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