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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1091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091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核电站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东路118号。负责人刘志红,行长。委托代理人彭东旭,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桂军。被告付阿英。被告连云港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院前路3号。法定代表人吴家康,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核电站支行诉被告赵桂军、付阿英、连云港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核电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1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晓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