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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培根与段仕林、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根,段仕林,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刘培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居家云,如皋市东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仕林被告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宁海路。法定代表人高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根诉被告段仕林、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根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刘培根负担。审 判 长  赵剑波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