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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厚仁与申请人杨成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厚仁,杨成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特21号申请人刘厚仁,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农民。申请人杨成生,男,成年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厚仁与申请人杨成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厚仁与杨成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经杭锦旗公安局吉日嘎朗图派出所,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杨成生赔偿刘厚仁各项损失9000元,款于2016年5月1日前付清;二、2016年刘厚仁的土地由杨成生���包经营;三、若杨成生未能按期履行赔偿义务,则视为放弃承包经营刘厚生的土地,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杨成生自行负担;四、此事为一次性解决,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对方索要任何赔偿。经审查,申请人刘厚仁与申请人杨成生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边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