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刑更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曾家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家有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68号罪犯曾家有,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巧家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郑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家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曾家有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份至2009年11月份,曾家有伙同他人在郑州市郑东新区、中牟县多次将拐来的婴儿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曾家有共贩卖儿童10人。该犯系主犯。罪犯曾家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曾家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家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