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高洪君与郗柏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君,郗柏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424号原告高洪君。被告郗柏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君与被告郗柏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洪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洪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高洪君负担。审 判 长 赵世如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