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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高洪君与郗柏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君,郗柏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424号原告高洪君。被告郗柏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君与被告郗柏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洪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洪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高洪君负担。审 判 长  赵世如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