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缪福明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32号罪犯缪福明,农民。罪犯缪福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4月1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射刑初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缪福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1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4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缪福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键盘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缪福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缪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缪福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缪福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