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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肇庆市端州区科宏电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小丫电器有限公司、邓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区科宏电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小丫电器有限公司,邓硕,刘能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322-3号原告:肇庆市端州区科宏电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黎朝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冠旺,系广东开信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小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邓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治平,被告:邓硕,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刘能国,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6518。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端州区科宏电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小丫电器有限公司、邓硕、刘能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以与被告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端州区科宏电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84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642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441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欧凯华审 判 员  杜宁光人民陪审员  邓亚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颖连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