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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864号原告张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刘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刘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