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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孔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委托代理人孔令明,定陶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申某因与被上诉人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7民初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某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申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申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兆胜代理审判员  梁春丽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慎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