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彭氏与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彭氏,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赵彭氏(又名彭廷兰),居民。被告许伟,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彭氏(又名彭廷兰)与被执行人许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恢复执行,该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3)苍民初字第2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