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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彭氏与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彭氏,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赵彭氏(又名彭廷兰),居民。被告许伟,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彭氏(又名彭廷兰)与被执行人许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恢复执行,该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3)苍民初字第2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