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程玉双与康建勇、包额尔屯白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双,康建勇,包额尔屯白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039号原告程玉双,男,1971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康建勇,男,38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包额尔屯白尔,男,54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双与被告康建勇、包额尔屯白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玉双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玉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