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德垟、余祥赞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垟,余祥赞,许明集,曾瑞英,陈德棉,陈中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垟。辩护人洪涛,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祥赞。辩护人余乃盛,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明集。被告人曾瑞英。被告人陈德棉。被告人陈中建。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垟、余祥赞、许明集、曾瑞英、陈德棉、陈中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孟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垟、余祥赞、许明集、曾瑞英、陈德棉、陈中建,辩护人洪涛、余乃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5月份左右开始,被告人陈德垟和李希宠、罗美云(均另案处理)合伙在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110号以开棋牌室的名义开设赌场,该赌场主要是利用扑克牌打四副头“买马”、打麻将和“牌九”的形式赌博,期间还组织赌客到苍南大厦108室、灵溪镇山脚李村、藻溪镇下坡村、下应村等地赌博。在该赌场开设一个多月后被告人陈德垟与李希宠发生矛盾,李希宠、罗美云先后退出赌场。赌场由被告人陈德垟、余祥赞二人合股继续开设两三个月后停止。经查,该赌场平均每天有二、三十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曾瑞英负责抽取头薪,被告人许明集、陈中建和黄富松、向忠君(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帮忙望风、接送赌客等工作。被告人陈德棉在赌场内用九万元本金放高利贷十几天。案发后,被告人陈德垟、曾瑞英、陈德棉、陈中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德垟、余祥赞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许明集、曾瑞英、陈中建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被告人许明集、曾瑞英,情节严重;被告人陈德棉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明集、曾瑞英、陈德棉、陈中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德垟、曾瑞英、陈德棉、陈中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余祥赞、许明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德垟、余祥赞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判处,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许明集、曾瑞英、陈德棉在有期徒刑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判处,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中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德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德垟主观恶性小,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悔罪态度好,且没有前科劣迹,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余祥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祥赞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两个多月,抽取的头薪数额未达情节严重规定数额,被告人余祥赞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明集、曾瑞英、陈德棉、陈中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5月份左右开始,被告人陈德垟和李希宠、罗美云(均另案处理)合伙在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110号以开棋牌室的名义开设赌场,该赌场主要是利用扑克牌打四副头、“买马”、打麻将和“牌九”的形式赌博,期间还组织赌客到苍南大厦108室、灵溪镇山脚李村、藻溪镇下坡村、下应村等地赌博。在该赌场开设一个多月后,被告人陈德垟与李希宠发生矛盾,李希宠、罗美云先后退出赌场。赌场由被告人陈德垟、余祥赞二人合股继续开设两三个月后停止。经查,该赌场平均每天有二三十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曾瑞英负责抽取头薪,被告人许明集、陈中建和黄富松、向忠君(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帮忙望风、接送赌客等工作。被告人陈德棉在赌场内用九万元本金放高利贷十几天。案发后,被告人陈德垟、曾瑞英、陈德棉、陈中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德垟、余祥赞、许明集、曾瑞英、陈德棉、陈中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曾某、柴某、叶某、郭某、杨某、林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同案犯李希宠、罗美云、黄富松的供述,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余祥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祥赞开设赌场是否属情节严重的问题。经查,被告人余祥赞在入股赌场后,与被告人陈德垟二人继续开设了两三个月,每天赌客有二三十人,该事实有被告人余祥赞、陈德垟、曾瑞英等人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涉案赌场参赌人数远超过两百人次,显然属于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辩护人就此所提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垟、余祥赞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许明集、曾瑞英、陈中建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被告人许明集、曾瑞英情节严重;被告人陈德棉在赌场中放高利贷,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余祥赞、陈德棉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德垟、余祥赞系赌场股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明集、陈中建在赌场中望风、接送赌客,被告人曾瑞英在赌场中抽取头薪,被告人陈德棉在赌场中发放高利贷,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德垟、曾瑞英、陈德棉、陈中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被告人余祥赞、许明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德垟、余祥赞、陈德棉、陈中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许明集、曾瑞英减轻处罚。被告人曾瑞英、陈中建经审前调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曾瑞英、陈中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德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余祥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许明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曾瑞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陈德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陈中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书乐人民陪审员 曾祥亮人民陪审员 丁良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董莉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