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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梅存兵诉雷贤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存兵,雷贤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691号原告:梅存兵,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雷贤亭,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存兵诉被告雷贤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存兵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贤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存兵撤回对被告雷贤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梅存兵已预缴100元),由原告梅存兵负担。审判员  胡光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