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素芳与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孙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芳,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孙荣,王小妹,王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陈素芳。被执行人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妹。被执行人孙荣。被执行人王小妹。被执行人王小俊。申请执行人陈素芳与被执行人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孙荣、王小妹、王小俊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4)扬开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孙荣、王小妹、王小俊应支付申请人陈素芳借款本金1300000元;被执行人孙荣、王小妹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21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小妹位于市英雄路8组的房产,以及王小俊位于凯旋苑南1幢2单元1201室、1幢2单元402室房产,发现这些房产均被抵押并查封10余次;除此之外,本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小妹、王小俊、孙荣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开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新月执行员 徐立新执行员 林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