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2546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陈智,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原告朱某为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林会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林昕怡,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林子萱,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恋爱时接触较少,缺乏沟通了解,草率结婚。原告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于5、6年前染上赌博恶习,并隐瞒原告借高利贷赌博,原告多次劝阻,被告却不理睬。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才于2014年12月13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不再赌博。2015年1月1日,原告又发现被告在赌博现场。2015年1月2日,原告唠叨被告打扑克,被告欲动手殴打原告,后被他人劝阻。2015年1月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未果。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林子萱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某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二、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三、保证书1份,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12月13日向原告承诺不再赌博的事实。四、(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曾于2015年1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的事实。被告林某经本院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既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林昕怡(林群),××××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林子萱。原告曾于2015年1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了两女,应认定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感情,认真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审 判 员 李林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欣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