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7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许德先与王根生、高取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德先,王根生,高取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727-2号原告:许德先,男,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王根生,男,195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樟树。被告:高取飞,男,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德先与被告王根生、高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原告许德先的申请,本院对被告王根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账户为62×××02进行了额度冻结40万元。现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根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账户为62×××02的额度冻结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树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