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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建德市绿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绿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丽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1037号原告建德市绿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63幢104室。法定代表人余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彤、邵瑞珍,公司员工。被告姜丽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绿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绿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丽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绿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丽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德市绿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