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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道峰、姚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道峰,姚菊,程立俊,姚宗伟,程宗春,路正文,陈建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702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卓,该公司员工。被告:程道峰,男,汉族,农民。被告:姚菊,女,汉族,农民。被告:程立俊,男,汉族,农民。被告:姚宗伟,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程宗春,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路正文,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陈建民,男,回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彩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