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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来月与鹤壁市鹤城物流有限公司、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月,鹤壁市鹤城物流有限公司,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王来月,女,1962年5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市鹤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法定代表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喜安与被执行人鹤壁市鹤城物流有限公司、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鹤壁市鹤城物流有限公司因涉非法集资被郑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财产已被公安机关作为涉案财产予以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该执行案件依法予以中止,本院将该执行案件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中止执行期间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山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侯 轶审 判 员  杜晓华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