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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裕执字第006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周美华与乔彦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华,乔彦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裕执字第00660-6号申请执行人周美华,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日报社职工。被执行人乔彦信,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裕刑初字第321号,于2011年4月7日查封乔彦信、与前妻陈英梅名下座落于石家庄市万达广场尖岭社区回迁楼(尖岭新区)9号楼1单元1103房产一套。因申请执行人周美华与被执行人乔彦信、前妻陈英梅双方已和解并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乔彦信、与前妻陈英梅名下座落于石家庄市万达广场尖岭社区回迁楼(尖岭新区)9号楼1单元1103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荣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