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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文成县百丈漈镇卡展洛电器开关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成县百丈漈镇卡展洛电器开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8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法定代表人赵建荣,局长。委托代理人项有泊,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文成县百丈漈镇卡展洛电器开关厂,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地址浙江省文成县。经营者吴胜开。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市监案处字(2015)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文成县百丈漈镇卡展洛电器开关厂缴纳罚款人民币21304.80元中未缴纳6304.8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6304.8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文市监案处字(2015)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8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并限被执行人文成县百丈漈镇卡展洛电器开关厂经营者吴胜开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21304.80元。2015年9月2日,经营者吴胜开缴纳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且申请延期缴纳罚款6304.80元,同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经营者��胜开延期于2015年12月31日前缴纳罚款6304.80元。到期后,吴胜开仍未缴纳上述罚款。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文市监案履催字(2016)0153号催告书,并限被执行人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剩余罚款人民币6304.8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6304.80元。被执行人文成县百丈漈镇卡展洛电器开关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文市监案处字���2015)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未缴纳人民币6304.8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6304.80元,合计人民币12609.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秋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