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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舒畅与陈兴东彩票、奖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畅,陈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舒畅。被执行人陈兴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畅与被执行人陈兴东彩票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兴东具体情况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本案债权204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