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王振宏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4行初43号原告王振宏,个体户。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1号。法定代表人吴智民,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黄哲,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宏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确认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一案中,原告王振宏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宏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振宏承担。审判长 刘宏刚审判员 范文婷审判员 李为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豆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