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梁双进申请执行高伟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双进,高伟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梁双进,男,4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高伟俊,男,5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梁双进申请执行高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3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