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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6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赵建新与缐英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6518号原告:赵建新,男,1972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赵建华,男,1969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缐英达,男,1991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靳慧敏,女,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朱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鄢恒辉,系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建新诉被告缐英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树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新的委托代理人赵建华,被告缐英达的委托代理人靳慧敏,被告平安财险的委托代理人鄢恒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5日20时10分在京哈线691KM+200M处赵玥驾驶AX100型两轮摩托车,由西向北左转弯横过马路,与由南向北缐英达驾驶的辽AG8S**小型轿车相撞,此事故经新民市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赵玥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缐英达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我无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承担赔付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4997.67元、伙食补助费1250元(50元×25天)、误工费16500元(150元×110天)、护理费2750元(110元×25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500元、摩托车费1500元、手机费1000元、交通事故司机鉴定费2200元、伤残赔偿金116328元(29082元×20年×20%)、精神抚慰金10000元、诉讼费721元、评残费840元。被告缐英达辩称:原告所述的肇事经过属实,我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交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50万,含不计免赔。对原告合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在合同范围内替代我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不同意赔偿,我没有垫付医疗费,但在上一次诉讼中(2015)新民少民初字第00058号,赵建新欠我们19038.5元(包括诉讼费),我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我。被告平安财险辩称:被告的车辆在我公司保险情况属实,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50万,含不计免赔。原告是主要责任,我们次要责任,交强险赔偿完毕后,商业险按次要责任划分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同意按照城镇一般工作人员进行赔偿,伙食补助费同意赔偿,交通费由法院酌定,摩托车1500元同意,营养费没有医嘱不赔偿,应有票据,手机属于间接损失我们不同意赔偿,两个鉴定费以票据为依据,应由肇事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由法院酌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5日20时10分,在京哈线691KM+200M处,赵玥驾驶无牌照AX100型两轮摩托车,由西向北左转弯横过公路,与由南向北被告缐英达驾驶的辽AG8S**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赵建新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新民市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赵玥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缐英达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赵建新无事故责任。该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新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支出医疗费43385.67元,在沈阳七三九医院门诊治疗,支出门诊医疗费688.7元。后向法院申请评残,经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建新右下肢伤残程度为九级,支出鉴定费840元。原告住院期间为一级护1天,二级护理23天。经查,原告系沈阳市稳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镗公,实际工资为3360元/月。庭审过程中,原告赵建新同意从保险公司赔偿款中扣除19038.50元,给付被告缐英达。另查,被告缐英达驾驶的肇事车辆辽AG8S**小型轿车在平安财险投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陪。以上有开庭笔录、医疗费收据、住院病历、用药明细、诊断书、劳务用工合同、工资表、误工证明、交通费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房证、肇事卷宗询问笔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撞伤,诉请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新民市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对肇事双方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赵玥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缐英达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赵建新无事故责任。被告缐英达驾驶的肇事车辆辽AG8S**小型轿车在平安财险投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平安财险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对投保人所负的赔偿责任负有替代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缐英达负责赔偿。对于原告请求的误工费过高,应参照其每月实际工资收入计算赔偿。对于原告请求的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过高,不予全部支持,具体赔偿数额由本院酌定。对于原告请求的营养费、手机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建新医疗费10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建新医疗费10222.13元(44073.77-10000元)×30%。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建新伙食补助费360元(50元×24天)×30%。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建新误工费12320元(3360元/月×110天)。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建新护理费2406元(96.24元×25天)。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建新交通费500元。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建新伤残鉴定费840元。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建新精神抚慰金7000元。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建新伤残赔偿金67895.50元,给付被告缐英达19038.50元(11万元-12320元-2406元-500元-840元-7000元)。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建新伤残赔偿金8818.2元【(29082元×20年×20%)-86934)×30%。十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建新摩托车损失费1500元。十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4元,由被告缐英达承担451元,由原告赵建新承担10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树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 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