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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董国财与郑中良、陈兆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财,郑中良,陈兆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330号申请执行人董国财,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郑中良,男,民族不详,军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713部队。被执行人陈兆光,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董国财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郑中良、陈兆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董国财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