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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9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初强诉被告翁源县盛弘投资有限公司、蔡芳权、蔡炳丰、潘永雄、童国英、蔡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初强,翁源县盛弘投资有限公司,蔡芳权,蔡炳丰,潘永雄,童国英,蔡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9民初267号原告陈初强,男,翁源县人。被告翁源县盛弘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芳权,男,执行董事。被告蔡芳权,男,翁源县人。被告蔡炳丰,男,翁源县人。被告潘永雄,男,翁源县人。被告童国英,女,翁源县人。被告蔡小平,男,翁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初强诉被告翁源县盛弘投资有限公司、蔡芳权、蔡炳丰、潘永雄、童国英、蔡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初强以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陈初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初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原告陈初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陈初强负担。审 判 长 胡 平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人民陪审员 温广宇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