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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晓匠人钢业有限公司与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恒实家居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晓匠人钢业有限公司,福建恒实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建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晓匠人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曾伟。原审被告福建恒实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瑜美。上诉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在《采购合同(单次)》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本案应由买方即上诉人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付款计划》中约定如甲方(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时支付任何一期货款,乙方(佛山市晓匠钢业有限公司)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有两次不同的约定,上诉人所诉称的《采购合同(单次)》系双方单次履行合同的约定,《付款计划》系双方多次履行合同后进行结算后的约定,该合同应视为双方对前合同的补充及更改。故本案协议管辖条款应以《付款计划》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准。该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佛山市晓匠人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