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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朱文利与刘春凤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2829号原告朱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程静娴,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丹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