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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4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宦燕与被执行人汤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宦燕,汤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4367号申请执行人宦燕,女,1987年4月22日生,身份证号3211811987********,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水关西路世纪豪都**幢*单元***室。被执行人汤溢涛,男,1962年8月27日生,身份证号3211191962********,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高桥村*号。申请执行人宦燕与被执行人汤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丹后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汤溢涛结欠原告宦燕借款15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4月至今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上述欠款由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38250元,于2015年10月起每月偿还借款本息直至还清为止(即2015年10月份22250元、11月份21950元、12月份21650元、2016年1月份21350元、2月份21050元、3月份20750元、4月份20450元、5月份10150元);二、如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原告可就被告所欠借款及相应利息(月息1.5%)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汤溢涛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汤溢涛无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汤溢涛名下牌号为苏L×××××的汽车现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汤溢涛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汤溢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汤溢涛无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汤溢涛名下牌号为苏L×××××的汽车现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后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