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开执字第00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许书文与刘桂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书文,刘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书文。被执行人刘桂平。申请执行人许书文与被执行人刘桂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泰开商初字第00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桂平赔偿申请执行人许书文各项损失合计19341元,此款分期给付(汇入许书文银行账户,账户名:许书文;账号:6221XX136;开户行:江苏银行XXXX支行)。被执行人刘桂平于2015年7月底前给付5000元;于2015年9月底前给付5000元;于2015年11月底前给付5000元;于2016年1月底前给付4341元;若刘桂平不能按期如数履行上项还款义务,则许书文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再加违约金5000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桂平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前述义务,权利人许书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于2015年11月2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5年11月2日至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拥有车牌号码为苏M昌河小型汽车,该车初始登记时间为2002年,逾期未年检,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查封了该车辆;于2015年11月2日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房屋登记信息;于2015年11月11日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投保信息;于2016年4月13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泰兴市XX镇XX村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年4月25日至泰兴市房屋产权监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房屋登记信息。2016年4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刘桂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通知书、限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保险、居住社区等进行了调查,除本院虽已查封的车牌号码为苏M昌河小型汽车,但外该车未年检,且现下落不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开商初字第00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审 判 员  郭丽英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