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校与被告孙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校,孙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087号原告孙校,男,汉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无业,现住神木县大柳塔。被告孙玉平,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原告孙校诉被告孙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校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玉平在中国工商银行神东矿区支行的账号为XXXX的存款及账户予以冻结,申亮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蒙X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内容的执行,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孙玉平在中国工商银行神东矿区支行的账号为XXXX的存款及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高瑞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