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与张会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张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354-3号申请执行人: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雀。被执行人:张会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21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会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会民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