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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3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璞与楮再旺、诸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璞,褚再旺,诸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332号原告王璞,男,1974年出生。被告褚再旺,男,1964年出生。被告诸红梅,女,1973年出生。本院审理原告王璞诉被告褚再旺、诸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璞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璞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琼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