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德平与肖大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平,肖大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528号原告:李德平,男,1960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肖大伦(曾用名肖彬),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平诉被告肖大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李德平承担。审判员 杨发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春霞 来源:百度“”